关于对中标企业承诺人员实行电子押证的通知
2008-08-13 | 点击量:5062
关于对中标企业承诺人员实行电子押证的通知
烟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文件
烟建招[2008]3号
关于对中标企业承诺人员实行电子押证的通知
各县市区招标办,有关建设单位,各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公示管理,促进投标企业诚信守诺,切实解决中标承诺人员与施工现场在岗人员不一致问题,更好地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现就中标企业项目部人员和主要技能工人实行电子押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承诺进场人员实行电子押证。按照《关于规范开标评标活动加强监督执法的通知》(烟建招[2006]3号文)的要求,评标结束4小时内,招标代理公司将预备中标人(含分包企业)承诺的项目(监理)部人员和主要技能工人的执业资格(岗位资格)证件原件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扫描公示后,交招投标监督部门核验备查。公示期满后,中标人持已备案中标通知书领回证件原件,不再押存,公示人员证件信息存入建设工程信息网数据库,实行电子押证,人员变更、注销实行电子管理。各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企业可通过网络检索押证信息,防止重复投标。外地进烟中标企业暂不实行电子押证,仍押存原件。
二、人员变更与退押。需变更押证人员的企业,按照《关于对招标工程实施跟踪稽查的意见》(烟建招[2005]10号)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一周内报招投标监督部门变更备案,在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变更,书面变更材料留存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变更后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岗位资格(证件),其等级、能力(业绩)不得低于原来人员,否则不予备案。撤换下来的项目经理(总监),一年内不得参加新的项目投标。需退证的企业,除提供烟建招[2005]10号文规定的资料外,对已竣工验收的,还应提供经建设单位认可的竣工结算(决算)资料,经监督部门备案,办理电子退押、注销相关证件。
三、有关要求。中标公示、押证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电子押证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也有助于预防弄虚作假、挂靠等问题的发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招标代理公司要安排专人,及时对预备中标人的证件进行扫描、公示、退证。要高度负责,认真进行网络检索,确保电子押证信息的准确性,切实预防人员证件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未按规定时限公示扫描押证或与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的,投标人弄虚作假、不履行投标承诺、私自变更人员不及时备案、未退押重复投标的,一经发现,将按照烟台市建设局《关于加强不良行为记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中不良行为标准第4、5、6、56条规定,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