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不能随意简化

2010-10-21 |   点击量: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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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格预审、资格终审必须规范
    招标文件编制要规范 第一、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参加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应规范、具体。基本资格条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制造商资格声明、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履约保证金保函、投标资料表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具体项目的具体资格要求)应要求提供。第二、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最终审查环节及内容。采购人将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终审。资格最终审查是采购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和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合适的资料为基础,采用合适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对资格文件的核验、考察工厂和客户,有关要求在投标资料表中列出。
2、邀请招标采购方式,资格预审不能简化和省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本案是邀请招标,采购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
3、资格预审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
    采购人在审查资格证明文件时,要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一旦中标,采购人不得对已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追加资格条件。供应商原则上应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因故不能提供原件的,招标文件应允许供应商出具经过公证机构公证的公证书。
4、资格最终审查不能省略或错位
    供应商资格审查案中,采购人没有对预中标人进行资格最终审查,而采购人正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签订合同之时提出中标人资格或出示的证件有问题,明显是资格最终审查出现了缺位和错位,这是投诉发生的原因所在。
5、放弃中标的书面法律文件不可缺
    采购人如果要求排名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需由其向采购人出具放弃中标的书面法律文件,这个工作不能省略。
经过评标,预中标候选人顺序产生后,采购人通过资格最终审查,发现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存在或怀疑存在虚假问题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是有关不利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证明、证据、检测报告均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具,采购人不能凭感觉。若中标候选人对采购人出具的证据有疑义时,也应出具国家有关部门的证明、证据、检测报告等。
二是让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必须有充足的理由,让其口服心服。通过资格最终审查,抓住了不利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证据的情况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说明利害关系。同意放弃中标的候选人,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放弃中标的书面法律文件,然后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对排名第二的候选人进行资格最终审查或重新招标。 三是如果硬性让排名第二位的候选人中标,会引起法律纠纷。如果采购人没有掌握第一中标候选人条件不符合的证据、瑕疵,硬性要求对方放弃中标或在排名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未出具放弃中标的书面法律文件时,直接将中标通知书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这样会导致供应商投诉或法律纠纷。
6、供应商严禁提供虚假资格证明文件
    近段时间,供应商质疑、投诉案件呈上升趋势,经统计分析,其中30%左右的案例是因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资格证明资料而起。各地在受理这类供应商质疑、投诉时,一经查实都做了废标处理,有的地方还对这些供应商进行了处罚或列入黑名单,广大想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引以为戒。